(2015)鼓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素兰与被执行人吴啟粒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兰,吴啟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杨素兰,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啟粒,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杨素兰与吴啟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啟粒下落不明,其名��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予以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205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