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行监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尚奇涛因诉辽阳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00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奇涛,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市卫生局,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南新华路489号。尚奇涛因诉辽阳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阳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奇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父亲于2012年11月5日在辽阳市糖尿病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申请人就此案件多次到被申请人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对该医疗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糖尿病医院以及医师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却百般拖延,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尚奇涛的父亲死亡后,尚奇涛就医疗事故争议诉至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作出(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辽阳市糖尿病医院赔偿尚奇涛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合计45万元。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因为本案争议的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再行受理,因此尚奇涛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职责的请求不能支持。至于尚奇涛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追究医院和医师责任的法定职责,也无法支持,这是因为,第一,法院的调解书并未认定医院和医师的责任。第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尚奇涛信访事项的答复》中已经明确“经我局调查,未发现辽阳糖尿病医院在对患者尚庆义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其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的职责。综上,再审申请人尚奇涛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奇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宪雷审判员 徐桂伶审判员 武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