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鑫诉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鑫,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石玉鑫,男,现住辽中县,系居民。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挺芳,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鑫诉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752元(缓缴),减半收取876元。审 判 长  沈大海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