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高爽,唐山市玉田县交通局职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复兴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安晓峰,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爽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爽负担。审 判 长 孙敬韬代理审判员 刘 蕊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