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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任鹤山与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鹤山,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任鹤山,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赵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少东。委托代理人陈晓虹,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鹤山与被告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