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苏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151-3号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623-3。法定代表人田野,经理。被告苏小宁,男,汉族,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小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小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40元,由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