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小铧与陈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铧,陈根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唐小铧。被告陈根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铧诉被告陈根喜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铧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小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