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祥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50号罪犯李祥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丽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88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09年4月、2011年11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祥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9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祥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祥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丽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88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