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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恢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邓波与李学军、雷桂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邓波,男,生于1976年7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军,男,生于1963年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雷桂华,女,生于1963年6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226号邓波与李学军、雷桂华借款纠纷一案中,扣押被执行人李学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后,案外人李辉、邹永康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车系在查封前已向李学军购买,并提出用10000元赎回该车。经本院调解,本案申请执行人邓波、另案申请执行人胡波、杨长军同意李辉的调解方案,申请本院解除轿车的查封、扣押。经协商,将此款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波4000元、胡波3000元、杨长军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