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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郝宏涛与景松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郝宏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松卫,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郝宏涛与景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松卫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宏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景松卫仍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景松卫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凯龙城小区有商品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景松卫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详细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对执行人景松卫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凯龙城小区的商品住宅一套(登房权字第1401307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