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王新、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负责人张利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1990年生。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王新、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0568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7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60438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