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证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王新、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负责人张利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1990年生。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王新、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0568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7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60438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