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立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四季与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四季,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于四季。被申请人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王演马村。负责人颜立钊。申请人于四季于2015年9月8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担保人颜培领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四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颜培领名下在廊坊大城王香屯社,账号为34×××29的10000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高纲要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