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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00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华,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009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西北角东方巴黎4幢2005号。法定代表人龚天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