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双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威广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广丰饲料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双民初字第22号原告武威广丰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武威凉州区武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36岁。原���武威广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广丰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至5月四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饲料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付清其所欠的饲料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饲料款共51000元。被告辩称,我购买过原告生产的饲料,下欠价款没有原告诉请那么多,欠款不给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所生产的饲料在2013年6月27日甘肃省兽药饲料检查所进行的饲料抽检中被检测出存在质量问题,饲料的粗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广告宣传及包装袋注明的35%的约定。事后原、被告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原��赔偿金额太少,协商未果。另、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890肉牛浓缩饲料,约定售予的饲料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5%,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以原告生产的890号肉牛浓缩饲料质量有问题,粗蛋白含量不符合约定的35%,导致其养殖的肉牛生长缓慢为由拒付货款。2013年6月27日,被告申请金昌市金川区兽医局对原告提供的饲料进行登记保存,之后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原告生产的890肉牛浓缩饲料出具了甘兽饲检字(2013)饲第521、674、675、676号检验报告,其实测值粗蛋白含量分别是27.58%、28.16%、23.75%、25.47%。后原、被告对货款及其他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51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本庭提供四份��条,经质证,被告认可2013年1月9日欠款金额为10000元及同年1月22日欠款金额为15000元的欠条是其所出具,其余两份不是其所出具,原告称2013年3月1日欠款金额为16000元及同年5月19日欠款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系被告妻子所出具,但被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甘兽饲检字(2013)饲第521号、674号、675号、676号检验报告及金昌市金川区兽医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及证人王某某证言,经质证,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其销售给被告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饲料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诚信履行合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890肉牛浓缩饲料,其包装袋上注明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5%,但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其生产的饲料检验报告并未达到约定的含量,虽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检验报告有异议,但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合法,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销售予被告的饲料粗蛋白含量虽然低于双方约定,但亦有价值,且被告已经用于饲养肉牛,原告应当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其减少部分可按粗蛋白含量高低比例计算,即按照平均值26.47%除以35%计算,为74.97%。原告提供的四分欠条,共计51000元,但被告认可两份欠条,金额共计25000元,对原告提供的2013年3月1日的欠条金额为16000元及同年5月19日欠条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不认可的这两份欠条系被告及其妻子出具,本院对该两份欠条不予认定。因原、被告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辩称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武威广丰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8742.5元(25000×74.97%),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承担650元,被告承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驰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人民陪审员 聂维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