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与白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白宗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92号原告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流坡坞镇庆淄路以东白杨河以北。法定代表人毕和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爱民,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宗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阳信辉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玉华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劳建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