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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荣艾与高长荣、尚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艾,高长荣,尚现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赵荣艾,小学,务农。委托代理人:桑运霞,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082113838。被告:高长荣,小学,务农。被告:尚现军,务农。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圣笃,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081114046。原告赵荣艾与被告高长荣、尚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赵荣艾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亓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