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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平诉被告张三娃、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三娃,李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平,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三娃,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明,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张三娃、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张三娃、李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