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平诉被告张三娃、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三娃,李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平,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三娃,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明,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张三娃、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张三娃、李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