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担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07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其他民事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担字第2号申请人陈崎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彭子镔,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利东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凯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申请称,201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借款600万元,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如被申请人逾期交纳借款利息或者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田区天健世纪花园1栋15H室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借款金额600万元、利息及其衍生债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转账72万元,2013年9月26日转账408万元,2013年11月22日转账95万元。到期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请求本院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福田区天健世纪花园1栋15H室的房产,由申请人在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575万元及利息2179742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申请书中所载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日期以实际发放贷款日期为准,实际借款的利息计算日按实际放款之日开始。涉案抵押房产于2013年7月1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在被申请人不能按约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处分抵押物清偿其债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张凯棋所有的位于福田区红荔西路南天健世纪花园1栋15H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申请人陈崎崎在本金57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分段计算,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72万元计算,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08万计算,自2013年11月22日起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95万计算,月利率为1.8%)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682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乐艺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