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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贵前与葛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前,葛少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贵前,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葛少强,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前诉被告葛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且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前承担。审判员  孔祥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江兆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