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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候宝明与石金凤、杨兴业、杨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宝明,石金凤,杨兴业,杨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候宝明,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石金凤,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兴业,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崇,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候宝明与被执行人石金凤、杨兴业、杨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金凤、杨兴业、杨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