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荣根与XX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根,XX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赵荣根。被告XX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根与被告XX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荣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