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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畏,张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吴畏,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西组团4栋803号。被执行人张逢春,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大���村十村民组199号。本院在吴畏与张逢春合伙协议纠纷(2014)沅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数额83500元及利息,未受偿83500元及利息;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