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白礼祥诉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礼祥,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白礼祥,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李玉超,云南鼎祥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253XXXX-X。法定代表人王丽萍,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外滩路**号。委托代理人杨华,女,彝族,1965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家立,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礼祥与被告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礼祥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超,被告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华、杨家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礼祥诉称,被告在文山市马塘镇塘子寨岔路口建设文山辣椒系列酱菜加工厂,将其加工厂的桨砌石脚工程施工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于2015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桨砌石脚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施工内容为桨砌石脚、挖土方、爆破石头等,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浆砌石脚总工程量约为800立方米,以每立方米260元进行结算;土方每立方米11元、石方每立方米22元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施工,期间被告只支付了150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已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双方均对工程总量进行了收方,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余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与原告就文山市马塘镇塘子寨岔路口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浆砌石脚工程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11326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浆砌石脚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就工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名称、施工地点、承包方式及其工程价款等内容,补充约定被告必须派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和指挥施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事实;2、原告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方量记录表,证明对总的石脚进行方量计算,总方量为854立方米的事实;3、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证人是原某某的现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每天都派人在现场监督。被告方现场监督人员向原某某提出工程整改措施,我们也整改过。夯压石、填找平原来是罗建豪所做工程,现场无法施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收方,收方收据都有;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拿到钱。经质证,被告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列举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白礼祥自愿接手罗建豪的工程,在合同约定原告要2015年2月5日前进场,在2015年3月30日全部完工,原告的工程内容主要是挖土石方、砌石脚、夯压石、填找平等工程,合同约定连续停工不能超过5天,夯压石、填找平土石方必须在3月12日前完工,在合同的补充事项中我方已经请了三个人在现场管理;对第二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看不出是哪个签字;对第3、4组证据中证人卓某某证言甲方有施工监督人员是认可的,夯牙石、填找平是真的,双方只有浆砌石脚的收方记录,没有土石方、夯牙石、填找平记录也是正确的,夯压石、填找平根本就没有做,这是事实,卓某某说工程全部完工与前面证言是相互矛盾的;对陈某甲证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未支付是事实,甲方随时有人在场监督也是事实,按我方要求返工整改也是事实,陈某甲说达到我方质量要求不是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因无双方当事人的核对签字,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3、4组证据,因无其他书面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白礼祥是来接手罗建豪的工程,工程从2015年2月8日进场到现在为止完成了一部分土石方工程,现在还有一部分没有完成,夯压石、填找平工程至今没有做,原告做了多少工程我方支付多少工程款,石脚要求满浆满砌,也只是做了一部分,都是偷工减料,可以看出存在大量工程质量问题,2014年原告的工程队在腊月就停工,在2015年正月才开工,给我方工程带来了时间上的损失,影响了后期工程,合同是白礼祥本人签订,但白礼祥基本没有在现场出现,我们的合同写着从进场到2015年3月30日止,但至今工程都没有做完,合同约定每逾期完工一天扣除2000元,拖欠工期133天,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双方已经收方不符合实际,因为工程没有做完,所以才没有支付工程款。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与罗建豪的工程包括土方、石方、砌石脚等,原告是接手罗建豪未完成的工程继续施工;2、《浆砌石脚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违约,没有在2015年2月5日前施工人员进场,全部工程2015年3月3日前没有完工(现在都还没完成土石方夯压石、填找平等收尾工程)。白礼祥签合同后没有到场施工,而是委托他人施工,去年腊月20日至今年正月十九日这二十九日没有施工,连续停工229天,没有在今年3月12日前完成土方、石方及夯压石、填找平等所有收尾工程(这个收尾工程今天都没有完成)。原告是接手罗建豪继续来完成这个施工工程,合同施工的工程量至今没有竣工,也没有验收,更没有结算;3、领条复印件二份,证明在2015年3月10日、3月31日原告已向被告领取工程款150000元;4、现场照片12张,证明原告砌的石脚有一部分无浆、不夯石、有空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挖土方、石方及夯压石、填找平工程做了一些,但至今这个工程没有做完;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证人是属于被告公司的监督人员,在其接手管理工程内容中有:挡土墙支砌、土方开挖、土方拉运、土方回填、破石、石方拉运、现场场地平整、压石。在证人去管理第一天就发现挡土墙支砌基础要求混泥土十分底层,但部分没有底;支砌不密实,混泥土拌浆不密实;后期在证人离某某,是场地平整没有平整完,没有压石,部分土方没有挖完;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属于在被告工地管理人员,罗建豪进工地时其就在工地,后面白礼祥进工地也在场,白礼祥的工人是2015年2月8日进工地,但白礼祥本人从来没有到过现场,从腊月二十号至正月十九都没有任何一个工人在工地上班,白礼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找平、碾压、夯石至今未完工,围墙石脚存在质量问题,工地上还有两堵石墙上都没有砌墙,因为下面的石脚没有放砂浆,砂浆很少,空旷,白礼祥没有写出工程报告,也没有得到施工人员的认可,白礼祥起诉不符合法律依据,到现在为止收尾工程都未完工。经质证,原告白礼祥对被告列举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第2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方的观点;对第3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有异议,照片反映不出从什么地方拍摄的,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如果照片确实是现场的照片,那么我方是根据补偿条款进行整改,所以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从照片上看没有拍摄时间,假如现场现在还是这样,原告也不能退场,所以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第5、6组证人证言部分是事实,部分不是事实,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予以认证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第2、3、4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5、6组证据能证明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原告白礼祥与被告文山娘子军高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浆砌石脚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文山市马塘镇塘子寨岔路口的浆砌石脚、挖土方、爆破石头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要求施工人员2015年2月5日前进场,全部工程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完成;石脚必须密实,无空洞,块石质地坚硬,石脚表明必须平整,勾缝均匀美观;结算工程量以乙方经监理签证的并经甲方质检人员认可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浆砌石脚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导致被告未支付其工程款,其要求对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11326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礼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白礼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向文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