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学府路墩子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荣,金博克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图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宁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林乃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博克公司诉被告图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博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博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