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余与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余,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80号原告周余,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杰,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6382-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余与被告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余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