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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国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金云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宇,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四川国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康胜,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0元,由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