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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云飞与马宏祥、鲍亚红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人。被执行人鲍某某,女,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李某某与马某某、鲍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马某某、鲍某某偿还8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鲍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已达成和解,并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33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