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覃丞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象州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覃某功饮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宏江路往西环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本区宏江路10KV宏兴线阳朗站4号杆前路段时,与停在道路右侧由罗某贵驾驶的粤A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覃某功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93.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覃某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贵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讨论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覃某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覃某功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覃某功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93.18㎎/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