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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郑昌皇与陈彩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昌皇,陈彩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郑昌皇。被执行人陈彩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5月07日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彩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8月26日在淘宝网苍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5年9月2日,竞买人徐黎芳(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马鞍池东路**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9000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彩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黎芳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黎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黎芳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切费用自理。三、原对该车辆的所有查封(扣押)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1-1号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昌皇与被执行人陈彩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彩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过户到徐黎芳名下。二、原对该车辆的所有查封(扣押)同时解除。三、给予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四、强制注销该车的抵押登记手续。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1-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