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治付诉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付,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王治付,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付与被告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治付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0.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48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毛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