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造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造树,何秀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XX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8773-4。法定代表人:李传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4630-6。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经理。被告:徐造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何秀勤(又名何大勤),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造树、何秀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1元,减半收取5940.50元,由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毕晓山审 判 员 陈中先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