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焦爱民与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焦爱民,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新建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运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爱民与被执行人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