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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欧阳明利与陈海瑞、胡孝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明利,陈海瑞,胡孝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欧阳明利,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瑞,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孝洪,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欧阳明利诉被告陈海瑞、胡孝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欧阳明利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作出后,原告欧阳明利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于2015年6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8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明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昌锋、被告陈海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纵许彦、被告胡孝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明利诉称:陈海瑞系从事承包农村房屋建设工程的个体老板,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长期雇工承包农村房屋建筑工程。陈海瑞承包了胡孝洪的房屋建筑工程。2014年10月,在该工程建设中,陈海瑞雇佣了欧阳明利,约定欧阳明利工资按大工标准220元定期结算发放。2014年10月26日,欧阳明利用手提电锯截锯木块时,不慎将左手割伤。陈海瑞虽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不愿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欧阳明利起诉要求判令:陈海瑞、胡孝洪赔偿欧阳明利医疗费1101.70元、误工费19800元(220元/天90天)、护理费3046元(101.57元/天30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天18天)、交通费321.50元、伤残赔偿金49678元(24839元/年10%20年)、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50元,共计82037.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海瑞、胡孝洪承担。陈海瑞辩称:欧阳明利诉称不属实。陈海瑞并不认识欧阳明利,也从未雇佣其干活,欧阳明利系与本案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欧阳严州所雇佣;欧阳明利之所以受伤完全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与陈海瑞没有任何关系;陈海瑞前期所支付的所谓的医药费实际是替欧阳严州垫付的,责任不在于陈海瑞;欧阳明利所举一系列证据可以证实欧阳明利在干活的时候不慎受伤,均不能证明陈海瑞的任何行为给欧阳明利造成了伤害,欧阳明利是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后果,过错均在欧阳明利,不应当让陈海瑞承担责任。综上,陈海瑞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欧阳明利损失自负,要求欧阳明利返还陈海瑞垫付的费用;驳回欧阳明利的诉讼请求。胡孝洪:只知道欧阳明利干了一天,因为胡孝洪以前就认识欧阳明利;胡孝洪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8月29日,陈海瑞与胡孝洪签订《农村建房承揽施工合同》,约定陈海瑞承建胡孝洪位于淮北市段园镇大庄村安置房。2014年10月,欧阳明利通过欧阳严州介绍到陈海瑞承包的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欧阳明利的工资为220元/天。2014年10月26日,欧阳明利用手提电锯工作时,不慎将左手割伤。事发后,陈海瑞、胡孝洪将欧阳明利送往大庄医院,当日转往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欧阳明利被诊断为:特指单个手指部分或完全切断(左环指、远指间关节处、完全离断)、创伤性指动脉破裂(左中指、开放性)、特指手指指神经损伤(左中指、开放性)、开放性指骨骨折(左中指、开放性)、腕和手水平特指手指伸肌和肌腱损伤(左示中指、开放性),实际住院18天,花费了医疗费22419.60元,其中陈海瑞支付了22000元。欧阳明利先后四次在徐州仁慈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682.90元。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皖百友(2015)临鉴字第0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欧阳明利因外伤致左手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建议损伤误工(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欧阳明利支付鉴定费1650元及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140.50元。欧阳明利系非农业户口。以上事实有欧阳明利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徐州仁慈医院门诊病历与病案、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及用药清单、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陈海瑞记工本及简明账单、农村建房承揽施工合同、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与自认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涉案房屋系陈海瑞承建,其与胡孝洪之间应为承揽关系。陈海瑞承揽的涉案房屋建筑工地,欧阳明利等人前来务工,陈海瑞按天计算其报酬,其与欧阳明利等人形成劳务关系。陈海瑞辩称欧阳明利实际雇主系欧阳严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追加欧阳严州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欧阳明利基于劳务关系要求陈海瑞承担雇主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民事责任。欧阳明利在提供劳务中被手提电锯割伤,陈海瑞作为雇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欧阳明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失,应减轻陈海瑞的责任。故对于欧阳明利的损失,本院酌定陈海瑞承担80%,欧阳明利承担20%。胡孝洪与陈海瑞之间系承揽关系,欧阳明利系陈海瑞的雇员,欧阳明利的损失与胡孝洪无关,故胡孝洪不应承担责任。欧阳明利系非农业户口。陈海瑞辩称欧阳明利户籍证明与户口本的签发日期不一致,据此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户籍证明与户口本均系由公安机关签发,故对欧阳明利系非农业户口予以采信。陈海瑞辩称欧阳明利涉嫌骗取新农合保险金,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在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欧阳明利的具体损失,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23102.50元,有票据佐证。2、误工费,根据其伤情、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欧阳明利诉求90天的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欧阳明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减少的误工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建筑业工资标准,确定误工费为11745元(130.50元/天90天)。3、护理费,结合其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工资104.36元/天标准,欧阳明利诉求30天护理费304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确定为540元(30元/天18天)。5、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为900元(30元/天30天)。6、交通费,对因鉴定实际支出交通费140.5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根据住院天数及当地标准,确定为180元(10元/天18天);交通费计款320.50元。7、残疾赔偿金,欧阳明利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欧阳明利伤残等级,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院确定其残疾赔偿金为49678元(24839元/年20年10%)。8、精神抚慰金,根据欧阳明利伤残等级,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5000元。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为1650元。综上,欧阳明利上述各项损失计95982元,由陈海瑞承担80%计76785.60元,扣除陈海瑞已支付的22000元,陈海瑞还应赔偿欧阳明利54785.60元。剩余20%的损失由欧阳明利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明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4785.60元;二、驳回原告欧阳明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原告欧阳明利负担615元,被告陈海瑞负担1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晓宾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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