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时某甲与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时某甲。法定代理人晏某。被告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甲与被告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时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守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