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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树春,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