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树春,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