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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显俊与唐恩云、奉雪梅、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显俊,唐恩云,唐龙,奉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谢显俊。被执行人唐恩云。被执行人唐龙。被执行人奉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恩云、奉雪梅、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恩云、奉雪梅、唐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龙名下有号牌为川E*****的汽车一辆。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龙所有的号牌为川E*****小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