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与苏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苏振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845号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公寓3-30。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被告苏振兵,男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苏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