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路文强与谭庆雷、张希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强,谭庆雷,张希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路文强。委托代理人郭志杰,石家庄市高邑丰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庆雷。被告张希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文强诉被告谭庆雷、张希坤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文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文强负担。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