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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樊某某被告高某某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7年前季相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3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并生育三个孩子。2012年4月18日在庆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后被告游手好闲,玩赌酗酒,不理家务。且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1、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次子高明由其抚养,女孩高玉、长子高伟由被告抚养;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被告所有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前季相识后恋爱,1998年3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2年4月18日在庆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0月9日生女孩高玉。2003年10月11日生长子高伟、2006年5月19日生次子高明。婚初原、被告关系较好。2015年5月14日、31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2015年6月1日双方分居。2015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现已共同生活数年,生育的三个子女均未成年,尚需要父母的照顾和关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交流与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和纠纷,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贾颜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