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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成诉被告王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成,王为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张玉成被告王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诉被告王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