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宇欣光缆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华锐电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宇欣光缆有限公司,上虞市华锐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宇欣光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被执行人:上虞市华锐电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芬。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393号宁波宇欣光缆有限公司诉上虞市华锐电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虞市华锐电讯有限公司应归还宁波宇欣光缆有限公司3093224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5773元、执行费333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所扣划款项进行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