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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占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城关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顺,该社职工。被告王占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占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蒋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