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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远堂与何秀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堂,何秀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张远堂。被告何秀华���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栋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堂与被告何秀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堂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远堂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江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