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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德传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德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27号罪犯关德传,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岑溪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德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关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梧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关德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德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7.38分。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21分,奖励分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荣誉折算分两项合计98.3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德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德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