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缑会机与赵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会机,赵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缑会机。被告赵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缑会机与被告赵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缑会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会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会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缑会机负担。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庞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