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龚天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648号罪犯龚天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鄂公安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天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龚天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天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止于2015年12月2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龚天成减刑建议,于2015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龚天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天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有数罪。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湖北省江北监狱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员旁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人大代表证、政协委员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证人黄云、李龙的证言、庭审笔录、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龚天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天成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许红卫审判员刘为尧审判员赵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如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