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德侠与黄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军,郑德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侠。委托代理人:章魁者。上诉人黄军因与被上诉人郑德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将本案安排在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7月1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码为EY031440064CN)的方式向上诉人黄军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上诉人黄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军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上诉人黄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白海玲审判员 王怡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