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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德俊与凤冈县何坝高速公路匝道口加油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俊,凤冈县河坝高速公路匝道口加油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孙德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个体,住贵州省凤冈县永安镇。被告凤冈县河坝高速公路匝道口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朱卫芳(系加油站负责人),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俊与被告凤冈县何坝高速公路匝道口加油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孙德俊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剑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