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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姜腊、奈利君、易妤靓、曹英、胡文洋、冯满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姜腊,佘利君,易妤靓,曹英,胡文洋,冯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法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507号公园8号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宋成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腊,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村**栋***号。被执行人佘利君,女,1941年7月26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星二村*栋***号。被执行人易妤靓,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星二村9栋103号。被执行人曹英,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井坎二村。被执行人胡文洋,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井坎二村*栋***号。被执行人冯满珍,女,1947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铁桥居委会**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腊、奈利君、易妤靓、曹英、胡文洋、冯满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腊、奈利君、易妤靓、曹英、胡文洋、冯满珍应向申请执行人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90000元、利息271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204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8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姜腊、奈利君、易妤靓、曹英、胡文洋、冯满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芦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