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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桂枝),农民。委托代理人颜俊,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曾用名黄惠),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韦羽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2010年后被告开始迷上赌博并在外与其它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履教不改,对家人不闻不问,也未支付小孩任何费用,双方因此经常吵架,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1年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调解和好。之后被告对其行为仍然未加以改正,导致双方感情矛盾进一步升级,原告遂于2013年初离家外出务工挣钱来养儿子和女儿。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却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遂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判决双方婚后共同修建位于右江区四塘镇永靖村里内屯29号一层混凝土房屋及双方经营承包本村的土地。婚生小孩黄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儿子黄某丙跟随被告生活,双方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黄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在2010年后被告经常迷上赌博,且在外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为此两人经常吵架。2012年4月2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和好,被告并当庭承诺改正错误,保证不再赌博和不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等内容。2013年初,原告外出务工至今。2015年7月1日,原告认为双方感情不但没有改善且无和好的可能,遂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结婚证、户口本、2012年4月26日庭审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法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在2010年后,因被告迷上赌博,且在外面与其他女人租房同居生活,为此对夫妻的感情造成了伤害,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2年4月2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当庭做思想工作后,原告愿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并当庭表示愿意和好,且被告在庭上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改正。随后,被告仍未改正自己的错误,其夫妻感情也未得到改善,2013年初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又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黄某乙现也自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黄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且原告愿意自行承担其抚养费,本院予以照准。原、被告婚生小孩黄某丙,因双方分居期间,黄某丙一直跟随被告家人生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自行承担黄某丙的抚养费。关于婚后原、被告共同修建的一层房屋及经营承包土地,应当依法共同分割,因原告没有提供足以确定的证据证实该房屋及经营土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故该财产在本案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暂不予以认定,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黄某乙(2003年11月15日出生)由原告陈某自行抚养,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三、原、被告婚生小孩黄某丙(2009年12月31日出生)由被告黄某甲自行抚养,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50元,被告黄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岑 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韦羽轩 来源: